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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5-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使其成为建立和健全佛山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组建省级中心作好储备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或区域性支柱产业经济实体,有稳定的研究开发经费来源,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经过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局、市经贸局组织的专家论证通过后,由该三个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即成为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

  根据市场需要,在技术转移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行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发挥对同行业技术辐射的作用。

  参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或科研机构)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提供良好的培训。

  第二章 立项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组建市级工程中心应根据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产业导向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确定中心的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

  第六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是行业内的优势企业。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值一般在5000万元以上,年利税率8%以上,年利税总额应超过400万元;

  (二)有明确的、已着手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及相应的研究开发机构。新产品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15%;

  (三)有一定的研究开发场地和生产、试验及检测设备;

  (四)有相对固定的研究开发和管理人员,现有开发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

  (五)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占该企业全年销售收入总额应达到3%以上;

  (六)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依托企业在企业信息化建设方面应有一定的基础和明确的发展目标;

  (八)对行业领域内其它经济实体申报组建工程中心,可参照企业建立工程中心的有关条件执行。

  第七条工程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及《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送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局和市经贸局审查。

  (二)市科技局负责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市经贸局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

  (三)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联合发文批复,予以认定,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管理形式可因组建模式不同而不同,结合行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体制。

  (一)一般采用工程中心主任负责制;明确指定工程中心联系人,负责工程中心与市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工作;

  (二)工程中心业务相对独立,财务单独核算。对每年依托单位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研究开发经费及上级各有关部门划拨的科研经费应设立专门账目,专款专用。必要时市科技局会同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委托有关机构对账目进行专项审计。

  (三)工程中心应设立一定的奖惩制度,激励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开发的积极性。

  第九条 对工程中心申报的科研计划项目均优先考虑。

  第十条 工程中心在每年十二月前向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提交一年的工作汇报,按规定完成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局、市经贸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建成的工程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不定期抽查和考核评议,进行动态跟踪。对运行状况良好、效果显著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积极推荐申报省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

  第十二条 对工程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中心将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及格的给予警告,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的改名、合并、撤销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中心主任的更改须上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发展计划局、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