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专业镇

返回 政策详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购买科技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zh77   发布时间:2014-09-12    

 

粤科监审字〔2014〕123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管理服务购买工作,提高科技管理服务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购买科技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购买科技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省科技厅
2014年8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购买科技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科技管理服务购买工作,提高科技管理服务质量和专业化程度,充分发挥社会专业人才在科技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厅是本办法规定的科技管理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三条 省科技厅科技管理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科技管理服务的主体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管理服务,是指省科技厅在科技管理过程中可以实行政府购买的相关事项。

  第二章 购买组织程序和资金支付

  第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采购预算编制年度科技管理服务采购计划,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后发布。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工作特点和管理程序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科技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 提供科技管理服务的主体根据科技管理服务采购项目要求,申请承接科技管理服务。

  第七条 省科技厅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科技管理服务的主体。
  第八条 省科技厅将在发布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承接主体签订承接科技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承接科技管理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科技管理服务的承接主体,在科技管理服务过程中应与省科技厅保持工作联系并接受业务指导,及时沟通反馈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科技管理服务的工作,并保证服务的专业性和公平性。

  第十条 科技管理服务工作结束后,承接主体应向省科技厅出具《科技管理服务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科技管理服务工作背景、准备工作、实施步骤、完工成果、工作总结、专家介绍、工作文件等部分。

  第十一条 科技管理服务的承接主体对管理服务涉及的项目(单位)情况和数据资料有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责任。相关重要资料须按规定交还省科技厅归档管理,并做好科技管理服务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的单独建档管理工作,妥善保管,非经省科技厅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十二条 购买科技管理服务所需资金从省科技厅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支出的,由省科技厅依据科技管理服务购买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第十三条 购买科技管理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省科技厅部门预算,但经批准可在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省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依据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事项的科技管理服务,省科技厅将在项目实施前,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按照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支付。

  第三章 购买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科技管理服务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对科技管理服务的承接主体进行跟踪监督,记录科技管理服务承接主体的信用信息,开展购买科技管理服务的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工作人员在购买服务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省科技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科技管理服务的承接主体违反政府采购、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违规操作的,由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予以记录不良行为、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其承接科技管理服务资格、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违反采购协议的,应当依据采购协议承担相应责任,省科技厅可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采购资金。

  第十八条 科技管理服务的承接主体在接受委托、安排工作人员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科技管理服务承接主体的工作人员在科技管理服务工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所在主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购买科技管理服务的绩效评价工作,可由省科技厅实施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评价范围包括省科技厅购买科技管理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科技管理服务承接主体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承接科技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